借款申请书与股东会决议
自然人及企事业单位等等所有向银行融资每笔业务必须由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有书面文字式也有表格式两种。但是,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议下同)不能代替借款申请书,就非公司制企业而言,只有申请书没有股东会决议。但公司制企业就合理性合法性而言,企业申请代表企业的行为,公司制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借款申请书与股东会决议。
货款通则明确规定,企业融资要经企业申请即借款申请书(参见《货款通则》第二十五条)。借款申请书是书面材料。不论流动资金贷,固定资产贷款,国内外信用证(福费廷)等融资业务都要由融资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是常规资料。但包卖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除外。
借款申请书与股东会决议关系如下:
借款申请书与股东会决议不同但又相同,相同点都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的反应,但是,借款申请书与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具有本质的区别:
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制企业的股东行为,股东会决议是一种决议性的文件形式,企业融资行为公司制必须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提供股东会决议,这也是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明确要求。
借款申请书是企业法人行为,法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公司负责人的自然人,股东是公司的资金投入人。借款申请书是股东会决议的意识表示,是一种叙述性的文书形式,陈述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贷款担保情况及同意意见,企业申请书是《货款通则》要求。借款申请书与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提供的时间先后顺序,但两者必须提供在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签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