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期借款的概念及科目核算
(一)概念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内的各种借款。
(二)科目核算内容
“短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内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二、具体业务
1.企业借入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偿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3.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
4.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按照短期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
[特别提示]“短期借款”应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涉税解析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特别提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本金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支付资金占用费时应取得合法票据。
2.短期借款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结合“财务费用”“应付利息”“在建工程”等科目应着重关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允许计入当期损益予以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扣除。
四、政策依据
1.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2011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5.2014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6.2017 年 10 月 26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